看點網訊 www.zlook.com 韓國娛樂公司S.M.Entertainment以侵權為由將旗下EXO前隊友人氣偶像鹿晗告其單方面違約并擅自為其他公司代言為由訴訟至法院索賠380余萬元,于昨日下去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
據悉根據協議內容,S.M公司有權在世界范圍享有鹿晗的代理權和經紀權,沒有經過其事先書面同意,鹿晗不能自身或通過第三方進行演出交涉或開展演藝活動以及廣告代言宣傳。協議附件并約定雙方針對廣告活動利潤的分成為各50%。S.M公司表示稱其承擔風險,投入資金對鹿晗進行培養,又經包裝、宣傳和運作,使鹿晗迅速走紅,成為人氣偶像。2014年10月10日,鹿晗有在韓國提起確認專屬協議無效的訴訟案件,并單方宣布退出EXO組合,終止與S.M公司的專屬關系,給該組合的正常演出活動造成重大影響,已經簽訂的廣告合同無法履行,導致其傾力打造藝人的投資和成果喪失。
原告S.M娛樂公司為韓國知名演藝經紀公司,曾簽約培養眾多練習生和知名歌手和歌唱組合,與被告鹿晗于2010年5月27日簽訂10年專屬協議,鹿晗成為S.M專屬藝人,后成為旗下EXO組合的主要成員。
韓國S.M公司認為旗下藝人鹿晗為被告韓束公司和普緹客公司的代言行為,提升了兩家公司的品牌價值,告其侵害其合同項下的專屬經紀權利和財產權,并訴請要求鹿晗停止與兩家公司的廣告代言活動,并在新京報、新浪網等知名媒體網站發布聲明,澄清作為鹿晗經紀公司與鹿晗仍存在正當的合同關系,同時要求鹿晗分別與兩家公司負責連帶賠償224萬元和160萬元的經濟損失。
鹿晗答辯認為,韓國S.M公司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的內容缺乏法律依據,在此前鹿晗已經在韓國提起確認雙方之間協議已經無效的訴訟,鹿晗表示不認可存在該協議的效力,并表示自己解約后的行為并不構成侵權,而鹿晗與韓國S.M公司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即便鹿晗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為給該公司造成損失,也應承擔違約責任,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其余兩個被告公司與鹿晗之間也已開展的任何形式的合約均不具有違法性,亦不構成侵權行為,更不存在違約和侵權的情形。鹿晗與兩個被告公司均不存在單獨或共同侵權的行為,所以S.M公司的訴訟不能成立。
另外普緹客公司和韓束公司均出面表示自己并不構成侵權。(文/杜金牛)